欢迎访问安岳新生活!
好店入驻
微信扫一扫打开
入驻好店
发布信息
微信扫一扫打开
发布信息
同城头条  >  本地  >  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安岳一男子被纳入失信名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安岳一男子被纳入失信名单!
2022年03月23日 15:47   浏览:1838   来源:繁花﹍入梦

























“两辆摩托车相撞,经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应赔偿原告5000元,但其未按协议履行其赔偿义务。”3月22日,记者从市中级人员法院获悉,安岳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缺乏诚信,违背承诺,拒不履行,最终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2020年8月30日,邓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岳县天马乡场镇往天马乡土桥村方向行驶。当日14时10分许,行至安岳县天马乡至龙塘村路段2公里500米处时,由于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与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邓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安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邓某、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邓某左尺骨冠突粉碎性骨折,在安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另查明,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邓某就赔偿事宜起诉至安岳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如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1414元;由李某某于2021年2月8日前赔偿原告邓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5000元。但李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其赔偿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安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某某赔偿邓某5000元,并由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此后,李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法与其取得有效的联系。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李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李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李某某明显有履行能力,但其缺乏诚信,违背承诺,拒不履行,应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安岳法院将李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 来源:资阳网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头条号
繁花﹍入梦
介绍
推荐头条